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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捷克台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譯名為 “Czech Taiwanese Association”

          本會捷文譯名為 “Česko-Tchaj-wanská společnost, z. s.”

第 二 條 本會為僑居捷克之台灣人或是認同台灣之個人所組成,依據中華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

  1. 促進僑居捷克各地台灣裔個人及家庭的聯繫與交流、互助與資訊流通,聚集資源以利中文學習。

  2. 為促進中華民國與捷克民間文化交流、繁體中文師資導入,提升國際知名度,及宣揚民主政權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會員

第 四 條 

  1. 本會正式會員為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捷克永久居留權、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正式會員。

  2. 本會預備會員為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捷克暫時居留權、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繳交會費後即成為預備會員。

第 五 條

  1. 會員(或預備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出席(列席)會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連續三次未出席(列席)會議,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以除名。

  2. 會議事項,應有正式會員二分之一出席,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其決議始生效力。

  3. 預備會員,於會議期間,僅有列席會議提供意見之權利,但無表決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    

  1. 本會以正式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推選會長,會長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兩次。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3. 本會得設秘書、財務各乙名,襄助會長推廣會務、舉辦活動及財務規劃,以上各職由會長遴選或解任,並對會長負責之。

  4. 本會下設捷克台灣正體中文學校,其組織章程與權利義務另訂定之。

第四章 會址

第 七 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會長通訊處,日後會址變更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八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正式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捷克幣300克朗。預備會員則減半繳納之。

  2. 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捷克幣每年600克朗。預備會員則減半之。(凡擔任會長、秘書、財務等職務之會員,其常年會費減半之)

  3. 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或補助,俾供本會會務之經費。

第 九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會員大會期間,會長應將去年度收支情形,向會員大會報告之。

第 十 條 繳納會費日期為每年十二月一日,逾期三個月經兩次催繳不繳納者,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補繳後經會員大會同意始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 十一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會員大會訂定之。

第 十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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